【汽车小知识】香港酒后驾驶法例与惩罚

🍺 小编开场白

讲真,小编自己都好钟意饮啤酒,但系**酒后驾驶(Drink Driving)**喺香港系绝对红线🚫。香港对酒驾慨法律严到咩地步?简单讲,你就算话「我得饮咗半杯红酒」都可能中招,因为法例唔系睇你自觉冇醉,而系睇你血液/呼气入面慨酒精浓度有冇超标。

香港酒后驾驶唔系普通交通违例,系刑事罪行,留案底,仲有机会即时停牌高额罚款监禁,仲要强制上驾驶改进课程。小编见过有啲司机一世第一宗罪就系酒驾,被公司炒咗,即刻粉碎饭碗。


📜 1. 法律背景与定义

根据《道路交通条例》(第374章)第39条,酒后驾驶包括:

  1. 在受酒精影响下驾驶:唔需要验血,只要被证明你驾驶时受酒精影响判断、安全驾驶能力。
  2. 酒精含量超过法定限度驾驶:通过仪器测到超标,就算你驾驶冇异样,一样定罪。

📏 2. 酒精含量法定上限(香港)

检测方式 法定上限
呼气(每公升) 22 微克酒精
血液(每100 毫升) 50 毫克酒精
尿液(每100 毫升) 67 毫克酒精

⚠️ 小编提醒:呢啲数字唔系「几杯」慨问题,因为会视乎你体重、性别、饮酒速度、食物摄取等等。瘦身形伙计一杯啤酒都可能过界。


👮 3. 警方检测流程(Drink Driving Test)

(1)临检情况

  • 交通意外现场
  • 例行路障检查(尤其节日、周末夜晚)
  • 有合理怀疑司机受酒精影响(驾驶异常、行车线蛇行)

(2)快速筛检

  • 佩戴随身酒精呼气初步测试器(Preliminary Breath Test, PBT)
  • 司机对住机口吹一啖气→ 「阴性」即放行、「阳性」即带返警署作进一步测试

(3)正式证据仪器测试

  • 用经法律认可的Evidential Breath Analyser
  • 测两次呼气→ 取较低读数
  • 或抽血/验尿(医院/诊所进行)

(4)拘捕与保释

  • 几乎即时控告,司机临时保释等候上庭
  • 车辆可能即场被扣留检查

⛓️ 4. 惩罚详情(2025 年香港现行)

首次定罪(血液/ 呼气/ 尿液超标):

  • 罚款:最高$25,000
  • 监禁:最高3 年
  • 吊牌:至少2 年(法官可酌情更长)
  • 强制上「驾驶改进课程」(Driving Improvement Course)
  • 留案底(刑事)

再犯(5 年内):

  • 罚款:最高$50,000
  • 监禁:最高5 年
  • 吊牌:至少3 年
  • 额外加长驾驶禁令

🚨 5. 酒驾引致危险驾驶/意外的加倍后果

如果酒后驾驶同时构成「危险驾驶」或「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」,惩罚会成倍加:

  • 危险驾驶致死:最高监禁10 年+ 终身停牌
  • 危险驾驶致严重伤害:最高监禁7 年
  • 附加民事赔偿责任(保险公司可能拒赔)

📑 6. 吊销与覆牌要求

  1. 吊牌期满后
    • 必须重新申请驾驶考试(理论+ 路试,有时连学牌要重考)
    • 须完成政府认可的「驾驶改进课程」📝
  2. 高风险驾驶者(例如多次酒驾):法庭可附加心理或戒酒辅导要求

🪤 7. 小编见过的常见中伏

  1. 「我得饮咗一杯」心态
    • 体质差会导致快速超标
  2. 隔几小时以为酒退晒
    • 酒精代谢时间因人而异,饮后6–8 小时仍可能超标
  3. 「唔揸返屋企,只系移车」
    • 移动距离无关痛痒,照样属驾驶行为
  4. 食口香糖/用漱口水想「呃机」
    • 机器检测血液酒精浓度,完全冇用
  5. 以为拒吹冇事
    • 拒绝呼气测试本身系刑事罪,惩罚同酒驾一样甚至更重

📌 8. 小编避坑建议(保持零风险)

  • 饮酒就唔好揸车→ 最安全方法,唔好赌
  • 提前搵代驾、Call 的士、用共享车服务
  • 如果唔得闲饮,但可能应酬→ 全程饮汽水/无酒精饮品
  • 同朋友/公司讲明,指定司机全晚禁酒
  • 遇到必饮场合→ 把车留安全地方,第二日先取

📊 9. 香港酒后驾驶懒人惩罚表

情况 罚款 监禁 吊牌 其他
首次酒驾超标 $25,000 3 年 ≥2 年 改进课程+留案底
再犯(5 年内) $50,000 5 年 ≥3 年 改进课程+留案底
拒绝吹波/测试 同酒驾一样 同上 同上 同上
酒驾致死 - ≤10 年 永久 民事赔偿
酒驾致严重伤 - ≤7 年 法庭裁定 民事赔偿

🎯 小编结语

香港慨酒驾法例其实已经系亚洲数一数二严,唔单止关乎你自己命同车牌,仲关乎乘客、路人同其他司机慨命。小编真心建议,饮酒同驾驶唔可以并存,就算自觉清醒,仪器数据话事,你解释唔到话「我无醉」系冇用。

一旦定罪,影响范围超乎想像:案底、长期停牌、工作受限、保险加价,仲有社会观感。饮得就唔好揸,揸得就唔好饮,系最简单、最实在慨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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